很多人觉得像割双眼皮、隆鼻之类的医美项目属于小手术,和去生活美容院做护肤管理没什么差别,做完手术当天就可以离开医院,更没有要求查看和索取病历的习惯。同时,个别医师也不愿花时间书写病历……这样真的可以吗?
卫生监督员告诉你: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都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同时,患者也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将会受到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甚至更加严重的处罚!病历是医疗纠纷中至关重要的证据,也是医美项目后期维护或者修复的重要参考依据。不管手术多小,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美容医师都要按规定书写病历,并且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消费者复制病历;消费者也要及时索取病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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